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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公告(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北執戊103年營稅執專字第00022101號
附件:
主旨: 公告本分署103年度營稅執專字第22101號等之行政執行事件,願買受義務人貝閣國際洋行即周志中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向本分署為應買之表示。
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應買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 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本公告張貼本分署公告處之日起,3個月內(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戊股辦公室。
三、 應買表示之日時及場所:自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本戊股為之。
四、 前述不動產經本分署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向本分署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分署得於詢問債權人及義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申請書最先到達本分署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為承受之表示。
五、 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申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移送機關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申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
六、 應買人應於應買時同時繳納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否則應買無效。
七、 交付價金之期限及規定: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應買人應於許其應買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應買人逾期未繳,如債權人於前述3個月內聲請另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如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八、 其他公告事項:
(一) 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基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典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二) 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權人優先承買,或有其他撤銷拍定之事由時,應買人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
(三) 如有工程受益費,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應由買受人負擔。
(四) 應買人及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
(五) 應買人如係外國人,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 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承受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買受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七) 本件拍賣之標的物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前拍定者,該標的當期應課徵之稅捐即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不得執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係核發在後而爭執。
(八) 刊登於新聞紙及網頁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以本分署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九)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九、 承辦人及電話:林望瑜(02)25216555轉703(戊股)。
附表
103年度營稅執專字第22101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不動產附表 義務人:貝閣國際洋行即周志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 |
最低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
保證金 (新台幣元)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
1 |
新北市 |
坪林區 |
坑子口 |
樹梅嶺 |
42-4 |
1,081.00 |
1/16 |
21,000元 |
4,200元 |
2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8,000元 |
1,600元 |
|||
3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5,000元 |
3,000元 |
|||
4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39,000元 |
7,800元 |
|||
5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16,000元 |
23,200元 |
|||
6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1,000元 |
2,200元 |
|||
7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03,000元 |
20,600元 |
|||
8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8,000元 |
3,600元 |
|||
9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03,000元 |
20,600元 |
|||
10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5,000元 |
3,000元 |
|||
11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2,000元 |
2,400元 |
|||
12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103,000元 |
20,600元 |
|||
13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26,000元 |
5,200元 |
|||
14 |
新北市 |
坪林區 |
樹梅嶺 |
1/16 |
39,000元 |
7,800元 |
|||
備註 |
一、 本次應買標的物分別標價,分14標應買,本件應買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依法應優先受償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債權總額時,其他各標即不予應買,縱經應買,亦得撤銷。 二、 本次應買標的物於104年7月20日查封時,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因均係應買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及編號745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在本分署通知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主張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