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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機關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發文日期: 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士執己105年助執字第00000573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分署具狀應買105年度助執字第573號等義務人金筱玫擔保人陳志宏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不動產所在地、權利範圍、占有使用情況、應買價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前述不動產經本分署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向本分署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分署得於詢問移送機關及義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同一標的物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申請書最先到達本分署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移送機關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申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移送機關承受,或移送機關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移送機關申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至本分署承辦股申請閱覽。
四、應買人應於應買時同時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00萬元,否則應買無效。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及規定: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應買人應於許其應買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應買人逾期未繳,如債權人於前述3個月內聲請另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如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六、有優先承買權人,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七、其他公告事項:
(一)本件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合併應買。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 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九)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九、承辦人及電話:劉宇華(02)2632-6939轉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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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助執字第573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不動產附表 義務人:金筱玫之擔保人陳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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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地目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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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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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 |
台北 |
士林 |
陽明 |
四 |
543 |
建 |
154 |
4 分之1 |
1,43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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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號 |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 |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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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陽明段四小段40519建號 |
台北市士林區陽明段四小段543地號 |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五段24號3樓 |
三層:110.13 |
陽台:5.49 |
1分之1 |
77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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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 本件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但應分別列價,各宗並應各自達到底價,應買價格合計為新台幣1,512萬元。 二、 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三、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四、 使用情形: 一、 105年9月及106年1月調查時,現場為公寓,有三房、一日式房、二衛、一廚房,由擔保人自行居住 使用,並無出租他人,屋內無增建。 二、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五、是否點交:本件建物部份,拍定後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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